組織章程

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所友會
組織章程
 
第一章 總則
 
第一條 本會會名定為「國立中學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所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以凝聚所友情誼,協助所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,促進所友之間資訊交流,發揚本所聲譽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學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辦公室(台中市國光路250號)。
第四條 本會的任務如后:
 一、舉辦所友聯誼活動,建立所友聯絡網。
 二、協助本會所友與母所之聯繫。
 三、提供各項社會資源,協助母所之發展。
 四、提供獎學金,協助母所就讀之優秀或清寒學生安心就學。
 五、提供本所在學學生急難救助金。
 六、提供所友相關就業訊息。
 七、出版所友通訊及其他刊物。
 八、推展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。
 
第二章 會員
 
第五條 凡在本所任教、任職、畢業及肄業者,均可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 凡對本所有特殊貢獻者且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榮譽會員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:
 一、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
 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 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 四、其它應享有之權利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負有下列之義務:
 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。
 二、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。
 三、繳納會費以利會務工作之推行。
 四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 五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 
第三章  組職
 
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7-11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會長1人、副會長1人由理事或會員票選之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之任期均為2年,連選得連任。
本會設監事會,置監事3-5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一條 本會設行政處,置總幹事1人。總幹事應為本會會員,其人選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。副總幹事1人,由總幹事就會員中提名之,經會長同意後任命。行政事務人員若干人由總幹事聘任之。
第十二條 行政處得分組辦事,其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十三條 本會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 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 二、選舉罷免理、監事。
 三、通過工作計畫。
 四、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。
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 一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 二、處理日常各項會務。
 三、籌開會員大會。
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 一、監督理事會會務之進行。
 二、審查本會之各項經費。
 三、監督會員履行義務、行使權利。
 四、處理其他監察事項
 
第四章 會議
 
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。必要時得由十分之一會員連署,或理事會、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議決,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會,每半年召開1次;每3個月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。
 
第五章 經費
 
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以會費、捐款、孳息及其他收入撥充之。
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以會費、年費二種。其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之。
第二十一條 擔任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監事須先贊助本會經費。其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之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支用除為本會之任務事項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
 
第六章 附則
 
第二十三條 本會運作細則另定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,所有賸餘財物,應歸母所所有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